當生產和服務過程的輸出不能由后續的測量或監控加以驗證時,組織應對任何這樣的過程實施確認。這包括僅在產品使用或服務已交付之后缺陷才可能變得明顯的過程。
確認應證實過程實現所策劃的結果的能力。
組織應規定確認的安排,適用時這些安排應包括:
a) 過程鑒定;
b) 設備能力和人員資格的鑒定;
c) 使用規定的方法和程序;
d) 記錄的要求;
e) 再確認;
7.6 測量和監控裝置的控制
組織應識別需實施的測量以及為確保產品符合規定要求所必需的測量和監控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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