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適用的法律法規要求;
c) 適用時,以前類似設計提供的信息;
d) 設計和開發所必需的其他要求。
對這些輸入的充分性應進行評審。要求應完整、清楚,并且不能自相矛盾。
7.3.3 設計和開發輸出
設計和開發的輸出應以能夠針對設計和開發的輸入進行驗證的方式提出,并應在放行前得到批準。
設計和開發輸出應:
a) 滿足設計和開發輸入的要求;
b) 為采購、生產和服務提供適當的信息;
c) 包含或引用產品接收準則;
d) 規定對產品的安全和正常使用所必須的產品特性。
7.3.4 設計可開發評審
在適宜的階段,應對設計和開發進行系統的評審,以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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