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應確定需實施的監視和測量,以及為產品符合確定的要求(見7.2.1)提供證據所需的監視和測量裝置。
組織應建立過程,以確保監視和測量活動可行并以與監視和測量的要求相一致的方式實施。
當有必要確保有效結果時,測量設備應:
a) 對照能溯源到國際或國家基準的測量基準,按照規定的時間間隔或在使用前進行校準或驗證。當不存在上述基準時,應記錄校準或驗證的依據;
b) 必要時進行調整或在調整;
c) 得到識別,以確定其校準狀態;
d) 防止可能使測量結果失效的調整;
e) 在搬運、維護和貯存期間防止損壞或失效;
此外,當發現設備不符合要求時,組織應對以往測量結果的有效性進行評價和記錄。組織應對該設備和任何受影響的產品采取適當的措施。校準和驗證結果的記錄應予以保持(見4.2.4)。
當用于規定要求的監視和測量時,計算機軟件滿足預期用途的能力應予以確認。確認應在初次使用前進行,并在必要時予以重新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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