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應對產品的特性進行監視和測量,以驗證產品要求得到滿足。這種監視和測量應依據策劃的安排(見7.1),在產品實現過程的適當階段進行。
應保持符合接收準則的證據。記錄應指明有權放行產品的人員(見4.2.4)。
除非得到有關授權人員的批準,適用時得到顧客的批準,否則在所有策劃的安排(見7.1)均已圓滿完成之前,不得放行產品和交付服務。
8.3 不合格品控制
組織應確保不符合產品要求的產品得到識別和控制,以防止非預期的使用或交付。不合格控制以及不合格品處置的有關職責和權限應在形成文件的程序中做出規定。
組織應采取下列一種或幾種方法處置不合格品:
a) 采取措施,消除發現的不合格;
b) 經有關授權人員批準,適用時經顧客批準,讓步使用、放行或接收不合格品;
c) 采取糾正措施,防止其原預期的使用或應用。
應對糾正后的產品再次進行驗證,以證實符合要求。
當在交付或開始使用后發現產品不合格時,組織應采取與不合格的影響或潛在影響的程度相適應的措施。
8.4 改進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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