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觀目前世界發達國家和地區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與其建設體制相適應,大多數政府的建設主管部門都把制定住宅、城市、交通、環境建設和建筑業質量管理的法規和監督執行作為主要任務,并把大型項目和政府投資項目作為質量管理監督的重點對象。他們都非常重視發揮社會上各種專業人士、組織(學會)和行業協會在建設市場中的專業管理作用。政府主管部門通過審核和認可,授權或委托這些組織和機構,將相應的政府職能向民間和半官方機構轉移,實行對專業人士教育培訓,考核注冊制度,充分發揮建筑師、結構工程師、建造師等各類專業人士的作用,對建設工程項目的組織實施階段的質量進行直接的監督管理。
他們的普遍做法是依據法規,建立項目許可制度,承包商、供應商的市場準入制度,生產過程檢測、認證制度、竣工后經審核頒發使用許可證制度等,對 建設工程項目的質量形成全過程進行管理。
在對具體建設工程項目質量監督的模式上,這些國家和地區的承包商都按照誰設計誰負責,誰施工誰負責的原則實行質量自控,業主普遍采用委托工程咨詢(監理)公司對工程質量進行監督控制的做法。為了提高監理工作的有效性,不少國家的業主往往委托在工程競標中的失敗方作為該工程的監理單位。而政府是否介入其投資的公共工程以及民間投資的工程質量的具體監督檢查,即政府主管部門是否直接參與微觀層次的工程質量監督檢查控制,各個國家和地區的情況不盡相同,歸納來講,大致有三種模式:
第一種是法國模式。主要表現在政府主管部門不直接參與工程項目的質量監督檢查,而是主要運用法律和經濟手段,促使建筑企業提高工程質量。例如法國實行強制性的工程保險制度。法國的建筑法規《建筑職責與保險》規定:凡涉及工程建設活動的所有單位,包括業主、總承包商、設計、施工、質檢等單位,均必須向保險公司投保,而保險公司則要求該項工程在建設過程中,必須委托一個質量檢查公司進行質量檢查,并給予投保單位可少付保險費的優惠。法國的質量檢查公司在營業前必須取得由政府有關部門組成的委員會審批頒發的證書,并每2~3年須經發證機構復審一次。為了保證質量,檢查公司能保持其第三方客觀公正地位,質量檢查公司不得在國內參與與質檢以外的任何商業活動。質量檢查公司在接受工程項目的質量檢查任務后,從工程的設計、施工招標階段開始,直到工程竣工,最后提交工程質量評價報告送與工程建設的有關各方。法國的質檢公司均配備完善的檢測設備,以保證質量檢驗的準確性和及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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