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種是美國模式。主要表現在政府主管部門直接參與工程項目質量的監督和檢查。在美國,政府參加工程項目質量監督檢查的人員分為兩類:一類是政府自己的檢查人員,另一類是政府臨時聘請或要求業主聘請的,屬于政府認可的外部的專業人員。這類監督檢查人員都直接參與每道重要工序和每個分部分項工程的檢查驗收,由他們認定合格后,方可進行下一道工序。對工程材料、制品質量的檢驗由相對獨立的法定檢測機構檢測,在所有監督檢查中,又以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的隱蔽工程作為重點。
第三種是德國模式。主要表現在政府部門對工程項目的質量監督實行間接管理。德國政府對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主要采取由州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委托或授權,由國家認可的質監工程師組建的質量監督審查公司,代表政府對所有新建工程和涉及結構安全的改建工程的質量實行強制性監督審查。在工程質量檢查中,對工程材料的檢測,一般由承包商負責送到國家認可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檢測。當發生工程質量或業主與承包商對工程材料、施工質量發生爭議時,由質監工程師委托國家認可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檢測費用由承包商、業主或質監公司中的責任方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