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 注釋
2-1:一般情況下,源程序有效注釋量必須在20%以上。
2-2:說明性文件(如頭文件.h文件、.inc文件、.def文件、編譯說明文件.cfg等)頭部應進行注釋,注釋必須列出:版權說明、版本號、生成日期、作者、內容、功能、與其它文件的關系、修改日志等,頭文件的注釋中還應有函數功能簡要說明。
2-3:源文件頭部應進行注釋,列出:版權說明、版本號、生成日期、作者、模塊目的/功能、主要函數及其功能、修改日志等。
2-4:函數頭部應進行注釋,列出:函數的目的/功能、輸入參數、輸出參數、返回值、調用關系(函數、表)等。
2-5:邊寫代碼邊注釋,修改代碼同時修改相應的注釋,以保證注釋與代碼的一致性。不再有用的注釋要刪除。
2-6:注釋的內容要清楚、明了,含義準確,防止注釋二義性。
2-7:避免在注釋中使用縮寫,特別是非常用縮寫。
2-8:注釋應與其描述的代碼相近,對代碼的注釋應放在其上方或右方(對單條語句的注釋)相鄰位置,不可放在下面,如放于上方則需與其上面的代碼用空行隔開。
2-9:對于所有有物理含義的變量、常量,如果其命名不是充分自注釋的,在聲明時都必須加以注釋,說明其物理含義。變量、常量、宏的注釋應放在其上方相鄰位置或右方。
2-10:數據結構聲明(包括數組、結構、類、枚舉等),如果其命名不是充分自注釋的,必須加以注釋。對數據結構的注釋應放在其上方相鄰位置,不可放在下面;對結構中的每個域的注釋放在此域的右方。
2-11:全局變量要有較詳細的注釋,包括對其功能、取值范圍、哪些函數或過程存取它以及存取時注意事項等的說明。
2-12:注釋與所描述內容進行同樣的縮排。
2-13:將注釋與其上面的代碼用空行隔開。
2-14:對變量的定義和分支語句(條件分支、循環語句等)必須編寫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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