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對對象類型的顯示的分情況分析一般是錯誤的。在大多數這樣的情況下,設計者應當使用多態。
(48)對屬性值的顯示的分情況分析常常是錯誤的。類應當解耦合成一個繼承層次結構,每個屬性值都被變換成一個派生類。
(49)不要通過繼承關系來為類的動態語義建模。試圖用靜態語義關系來為動態語義建模會導致在運行時切換類型。
(50)不要把類的對象變成派生類。對任何只有一個實例的派生類都要多加小心。
(51)如果你覺得需要在運行時刻創建新的類,那么退后一步以認清你要創建的是對象,F在,把這些對象概括成一個類。
(52)在派生類中用空方法(也就是什么也不做的方法)來覆寫基類中的方法應當是非法的。
(53)不要把可選包含同對繼承的需要相混淆。把可選包含建模成繼承會帶來泛濫成災的類。
(54)在創建繼承層次時,試著創建可復用的框架,而不是可復用的組件。
(55)如果你在設計中使用了多重繼承,先假設你犯了錯誤。如果沒犯錯誤,你需要設法證明。
(56)只要在面向對象設計中用到了繼承,問自己兩個問題:(1)派生類是否是它繼承的那個東西的一個特殊類型?(2)基類是不是派生類的一部分?
(57)如果你在一個面向對象設計中發現了多重繼承關系,確保沒有哪個基類實際上是另一個基類的派生類。
(58)在面向對象設計中如果你需要在包含關系和關聯關系間作出選擇,請選擇包含關系。
(59)不要把全局數據或全局函數用于類的對象的薄記工作。應當使用類變量或類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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