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照財政部有關股權購買日的確定標準,我們認為,企業處置分公司、子公司的基準日應當以被處置分公司、子公司對凈資產和經營的控制權實際上轉讓給購買企業的日期為準。具體而言應當符合以下四項條件:(1)處置協議已經獲得處置企業股東大會或股東會通過,并已獲相關政府部門的批準。(2)處置雙方已經辦理必要的財產轉移手續。(3)受讓方已經支付購買款的大部分。(4)受讓企業實際上已經控制被處置分公司、子公司的財務和經營政策,并從其活動中獲得利益或承擔風險。作這樣的界定,便于會計實務的操作,也可以同股權購買日的標準相銜接,避免對處置分公司、子公司在處置前后某段時間經營業績在集團公司報表中的重復反映或漏計。
五、職工住房補貼的會計處理
有關企業住房制度改革的財務會計問題,財政部曾經印發過三個文件予以規范,即財政部《關于企業住房制度改革中有關財務問題的通知》(財企[2000]295號)、《關于住房制度改革中有關財務處理問題的補充通知》(財企[2000]878號)、《企業住房制度改革中有關會計處理問題的規定》(財會[2001]5號)。這些文件規定,取消住房周轉金管理制度后,企業現有住房周轉金余額做調整期初未分配利潤處理。由此造成期初未分配利潤的負數,年終經過注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鑒證后,報經主管財政機關批準,依次以下述資金彌補:公益金、盈余公積金、資本公積金以及以后年度實現的凈利潤;由此造成期初未分配利潤的正數,按正常的利潤分配制度執行。
現在的問題是,有的企業(主要是經濟效益較好的企業)近一兩年來又參照了一些省市行政事業單位的做法,對職工發放住房補貼。住房補貼分為三種:一是住房公積金補貼,即對1999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參加工作的無房職工,由單位按月發放住房公積金補貼;二是一次性住房補貼,即對已享受實物分房面積低于規定標準的職工和1998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參加工作的無房職工,由單位發放一次性住房補貼;三是工齡住房補貼,即對1994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參加工作的無房和住房面積低于規定標準的職工由單位再給予一次性工齡住房補貼。對于住房公積金補貼和工齡住房補貼,一般按照職工工資的列支方法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對于一次性住房補貼,由于是一次性補發,而且金額較大,如何進行處理,現行企業財務會計規定也不明確。國家稅務部門曾經就此問題的稅前扣除事宜作過規定,即對住房公積金補貼和工齡補貼,可以在稅前扣除;對于一次性住房補貼,經稅務部門審核后可在不少于三年的期限內均勻扣除。我們認為,企業可以參照國家稅務部門的規定,對一次性住房補貼一般可以分三年計入成本費用。如果企業對發放一次性住房補貼有一些限制性措施的,比如職工領了一次性住房補貼至少要在本企業繼續工作多少年,否則按不足年限比例扣回一次性住房補貼的,也可以按照約定尚需供職年限分別計算轉入相應年度的成本費用。
六、外商投資企業職工福利費的核算
根據財政部的有關文件規定,從2002年1月1日起,外商投資企業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镀髽I會計制度》并沒有規定從稅后利潤中計提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但由于外商投資企業的有關法律規定,外商投資企業要從稅后利潤中計提一定比例的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這就造成了外商投資企業與一般的內資企業計提職工福利費的差異。為此,財政部財會[2001]62號文規定,在外商投資企業中,“應付福利費”科目除核算從“應付工資”科目轉入的各項內容外,只核算外商投資企業按規定從稅后利潤中提取的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及其使用。其余福利費應于發生的當期直接計入當期損益。財政部財會[2002]號文又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執行《企業會計制度》,也不再按職工工資總額的14%計提福利費,除醫療保險、住房公積金、退休保險基金等三項福利基金外,企業當期發生的其他福利費,先沖減“應付福利費”科目余額,“應付福利費”余額不足沖減的,直接計入當期管理費用。
需要注意的是,對這個問題的稅務規范與會計規范尚有區別。國家稅務總局國稅函[1999]709號文規定,外商投資企業除為雇員提存醫療保險、住房公積金、退休保險基金等三項福利基金和按照現行財務會計制度規定計提職工教育經費和工會經費外,不得在稅前預提其他職工福利類費用。這一精神與財政部的會計規范并無二致。但國家稅務總局在此函中又指出,企業實際發生的不屬于上述五項預提基金或經費(即醫療保險、住房公積金、退休保險基金、職工教育經費和工會經費)開支范圍內的其他職工福利類支出,可按實際發生數在當年度稅前扣除,但在當年度稅前扣除的此類費用,不得超過企業全年職工稅前列支工資總額的14%,其超過部分也不得在以后年度扣除。很明顯,該等稅務規范的要義是,對其他職工福利費,企業不得預提,據實列支,比例控制,超過14%部分要作納稅調整。而會計規范的要義是,對其他職工福利費,只能據實列支,并且”應付福利費”科目有余額的要先沖減!
七、房地產企業帶裝修商品房的 銷售收入實現標準
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開發商品房對外銷售收入的確定,根據《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應當按照銷售一般商品收入的原則執行,即符合以下四個條件時確認銷售收入實現:(1)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買方。(2)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出售的商品實施控制。(3)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4)相關的收入和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這些都是原則性的規定,在會計實務工作中確認商品房銷售收入實現的具體把握的條件還應包括商品房的驗收、綜合驗收、開具發票、交付鑰匙等。嚴格執行這些條件,對于防止企業提前或推遲商品房銷售收入實現、防止隨意調節經營業績具有重要意義。一般商品房的銷售按照上述規定的條件要求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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