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用開源代碼的作者/機構名字和原來產品的名字做市場推廣。
BSD代碼鼓勵代碼共享,但需要尊重代碼作者的著作權。BSD由于允許使用者修改和重新發布代碼,也允許使用或在BSD代碼上開發商業軟件發布和銷 售,因此是對商業集成很友好的協議。很多的公司企業在選用開源產品的時候都首選BSD協議,因為可以完全控制這些第三方的代碼,在必要的時候可以修改或者 二次開發。
http://zh.wikipedia.org/wiki/BSD%E8%AE%B8%E5%8F%AF%E8%AF%81
MIT 協議:
MIT許可證之名源自麻省理工學院(Massachusetts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MIT),又稱「X條款」(X License)或「X11條款」(X11 License),MIT內容與三條款BSD許可證(3-clause BSD license)內容頗為近似,但是賦予軟體被授權人更大的權利與更少的限制。
被授權人有權利使用、復制、修改、合并、出版發行、散布、再授權及販售軟體及軟體的副本。
被授權人可根據程式的需要修改授權條款為適當的內容。
在軟件和軟件的所有副本中都必須包含版權聲明和許可聲明。
此授權條款并非屬copyleft的自由軟體授權條款,允許在自由/開放源碼軟體或非自由軟體(proprietary software)所使用。此亦為MIT與BSD(The BSD license, 3-clause BSD license)本質上不同處。MIT條款可與其他授權條款并存。另外,MIT條款也是自由軟體基金會(FSF)所認可的自由軟體授權條款,與GPL相容。
原文轉自:http://blog.csdn.net/terrycanny/article/details/86210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