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發布商業銀行壓力測試指引
中國 銀行 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商業銀行 壓力測試 指引》的通知 (銀監發[2007]91號) 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各省級農村信用聯社,北京、天津、上海、深圳農村商業銀行,銀監會直接監管的信托公司、財務
中國
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商業銀行
壓力測試指引》的通知
(銀監發[2007]91號)
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各省級農村信用聯社,北京、天津、上海、深圳農村商業銀行,銀監會直接監管的信托公司、財務公司、
金融租賃公司:
為進一步提高商業銀行風險管理能力,不斷完善銀監會監管技術和手段,銀監會制定了《商業銀行壓力測試指引》 ,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請各銀監局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內有關銀行業金融機構。執行中,如有意見和建議,請報告銀監會。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商業銀行壓力測試指引
第一條為進一步提高商業銀行風險管理能力,不斷完善銀監會監管技術和手段,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本指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包括中資商業銀行、外商獨資銀行和中外合資銀行。
第三條本指引所稱壓力測試是一種以定量分析為主的風險分析方法,通過測算銀行在遇到假定的小概率事件等極端不利情況下可能發生的損失,分析這些損失對銀行盈利能力和資本金帶來的負面影響,進而對單家銀行、銀行集團和銀行體系的脆弱性做出評估和判斷,并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條壓力測試能夠幫助商業銀行充分了解潛在風險因素與銀行財務狀況之間的關系,深入分析銀行抵御風險的能力,形成供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討論并決定實施的應對措施,預防極端事件可能對銀行帶來的沖擊。對于日常管理中廣泛應用各類風險計量模型的銀行,壓力測試應成為模型方法的重要補充。壓力測試也能夠幫助銀監會充分了解單家銀行和銀行業體系的風險狀況和風險抵御能力。
第五條壓力測試包括敏感性測試和情景測試等具體方法。敏感性測試旨在測量單個重要風險因素或少數幾項關系密切的因素由于假設變動對銀行風險暴露和銀行承受風險能力的影響。情景測試是假設分析多個風險因素同時發生變化以及某些極端不利事件發生對銀行風險暴露和銀行承受風險能力的影響。
第六條商業銀行可以根據本行業務發展、風險狀況和某項壓力測試具體內容的復雜程度,確定不同的
測試方法;可以選擇復雜模型,也可以根據經驗做出合理的判斷。商業銀行應采取措施,不斷改善壓力
測試技術手段,提高壓力測試結果的
可靠性。
第七條壓力測試通常包括銀行的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和操作風險等方面內容。壓力測試中,商業銀行應考慮不同風險之間的相互作用和共同影響。
第八條針對信用風險可以采取的壓力情景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內容:國內及國際主要經濟體宏觀經濟出現衰退;房地產價格出現較大幅度向下波動;貸款
質量惡化;授信較為集中的企業和同業交易對手出現支付困難;其他對銀行信用風險帶來重大影響的情況。
第九條針對市場風險的壓力測試情景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內容:市場上資產價格出現不利變動;主要貨幣匯率出現大的變化;利率重新定價缺口突然加大;基準利率出現不利于銀行的情況;收益率曲線出現不利于銀行的移動以及附帶期權工具的資產負債其期權集中行使可能為銀行帶來損失等。
第十條壓力測試情景還包括以下情況:銀行資金出現流動性困難;因內部或外部的重大欺詐行為以及信息科技系統故障帶來的損失等。
第十一條壓力測試情景根據假設程度的不同,一般包括輕度壓力、中度壓力以及嚴重壓力。三種壓力情景按照順序不斷增強,其中輕度壓力也比目前實際情況更為嚴峻。
第十二條商業銀行應根據本行業務發展、風險狀況和風險管理能力,制定本行壓力
測試方案,并定期進行修訂和完善。有關壓力測試方案應得到本行高級管理層和董事會的批準和認可。壓力測試方案應包括本行壓力測試的目標、程序、方法、頻度、報告線路以及相關應急處理措施等內容。商業銀行應在本行壓力測試方案的框架下開展各項具體的壓力測試工作。
第十三條商業銀行壓力測試應包括以下步驟和程序:確定風險因素,設計壓力情景,選擇假設條件,確定測試程序,定期進行測試,對測試結果進行分析,通過壓力測試確定潛在風險點和脆弱環節,將結果按照內部流程進行報告,采取應急處理措施和其他相關改進措施,向監管當局報告等。
第十四條商業銀行進行壓力測試的頻度應與壓力測試風險因素的性質以及銀行風險管理能力相適應。此外,銀行也可根據外部環境變化和銀監會要求,不定期開展壓力測試。
第十五條商業銀行應對壓力測試結果進行認真分析,按照預先確定的原則、方法和觸發條件,決定是否就壓力測試結果采取應急處理措施。不論是否采取應急處理措施,商業銀行都應對壓力測試所揭示的風險點和脆弱環節予以特別關注。
第十六條商業銀行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應積極推動本行壓力測試的研究和應用,為壓力測試提供充分的資源保障。商業銀行內部要確定相關部門或組成跨部門工作小組負責管理和協調本行的壓力測試工作。
第十七條銀監會負責對商業銀行壓力測試工作進行監督檢查。銀監會有權要求商業銀行針對特定風險,按照統一要求進行壓力測試,并將測試結果向銀監會報告。
第十八條銀監會定期就壓力測試情況與商業銀行進行溝通,通過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評估銀行壓力測試是否與其業務和風險狀況相適應。
第十九條銀監會對商業銀行壓力測試進行評估時,重點關注以下幾方面:壓力測試方案是否有效,風險因素的確定是否合理,壓力情景的選擇是否充分,壓力測試所用的假設是否合理,壓力測試的程序與方法與其風險程度是否相適應,應急處理措施是否可行,董事會及高層管理人員對壓力測試的結果是否進行跟蹤研究,銀行是否對壓力測試方案進行定期修訂等。
第二十條銀監會可根據實際情況要求銀行集團在并表基礎上進行壓力測試。如有必要,銀監會派出機構也可根據實際情況,要求商業銀行分支機構就某項風險因素進行壓力測試。
第二十一條銀監會必要時可以利用商業銀行壓力測試結果及其他相關信息,通過一定的方法,對我國銀行業整體情況進行壓力測試,對銀行業穩健性進行分析。
原文轉自:http://www.kjueaiud.com